古人行刑为什么都选择打屁股?

古人行刑为什么都选择打屁股?

到了北魏时期,笞刑成为法定刑之一,虽然没有被列入“五刑”的范畴,但却成为一种附加刑。隋朝时,隋文帝统一南北,并通过《开皇律》强化中央集权,在这一过程中,废除了鞭刑并将笞刑正式纳入“五刑”体系,不过它依然是徒刑和流刑的附加刑。唐朝承袭了隋朝的制度,在唐代,笞刑从原本模糊的“笞、杖、鞭”三者不分的状态中逐渐独立,成为独立的法律条文之一。

唐代的杖刑和笞刑有着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标准。刑具不再杂乱无章,而是统一使用“荆楚”材料,杖的长度也被确定为3尺5寸。这一规范化确保了执行过程的统一性。在唐代,杖刑被分为五个等级,最高可达100杖。尽管如此,在实际执行时,官员常会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,规定更高的杖数,甚至超过100杖。杖刑的后续刑罚是徒刑,这是一种通过强制劳动来惩罚罪犯的方式,也被视作一种“自由刑”。然而,唐朝时,杖刑常被优先考虑执行,尤其是对那些家庭中只有一个劳动力的犯人。这样做不仅能够避免家庭陷入贫困,也有助于国家稳定和税收保障。

对于某些特殊职业的犯人,官员常选择对其实施杖刑而非流放。这类人往往在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,因此,轻罚如杖刑成为了首选。无论是笞刑还是杖刑,这两种惩罚方式的共同点在于,除了“打”本身,处罚的部位也至关重要。

古装剧和古代小说中提到的“打屁股”,在古人眼里,“股”的范围远不止我们所想象的臀部,甚至包括了大腿部。至于“打屁股”这一惩罚的具体来源,有一种说法认为它与唐太宗李世民的亲自干预有关。在李世民之前,关于打屁股的部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,这导致许多不该死的犯人被过度打击致死,引发了广泛的不满。直到李世民偶然在太医处看到一幅“明堂针灸图”,并询问太医关于人体穴位的知识后,他得知胸背部是人体重要的部位,若受到过度撞击或打击会导致生命危险。相较之下,屁股部位的重要穴位较少,因此,李世民决定将惩罚集中在臀部,确保犯人的生命安全。

从此,唐代的法律逐渐形成了明确的惩罚标准,尤其是在公堂上,犯人的“屁股”成为了最常被打的部位。而选择这一部位,也有其合理性。首先,臀部脂肪较多,受到鞭打或杖刑时较难伤及筋骨,犯人也能较快恢复,这有助于刑罚的教育效果。其次,中国自古以来讲究“知廉耻”,如果当众让犯人脱下裤子接受惩罚,对其自尊心的打击也可以起到教育作用。

此外,一些朝代的大臣也时常被打屁股。由于执行者掌握轻重,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讲究。唐代《唐律疏议》规定,笞刑、杖刑分为五个等级,而杖刑的范围从60到100不等。尽管如此,许多情况下,实际执行的笞杖数往往超出这些规定,导致打击力度不断加大,有时甚至直接导致犯人死亡。为了控制这种情况,后来还出现了诸如“先决杖”、“重杖”、“折杖法”等应对策略。

然而,唐代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执行精准的惩罚。尤其在地方,许多官员徇私枉法,随意增重刑罚,导致了许多不公正的死刑。唐代中期,甚至有皇亲国戚也会遭受杖刑致死。例如,《旧唐书》中记载了懿德太子李重润在年仅十九岁时,被人诬陷并遭到杖杀的悲剧。

唐玄宗时期,朝堂上用杖处罚有过失的官员成为一种警示,监察御史蒋挺便是其中的受害者。在唐玄宗后期,这种惩罚方法甚至升级为“杖杀”,一些不法官员甚至在朝堂上被当场打死。例如,《旧唐书》中的《张嘉贞传》就提到洛阳主簿王钧因贪污受贿,被“朝堂决杀”致死。

皇帝有时还会通过言辞来透露“打”到何种程度。若只是命令“打”,则意味着轻微惩罚;若是“着实打”,则可能需要恢复十天半月;而如果是“用心打”,那往往意味着犯人会因此丧命。

从法律角度来看,杖刑致死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,属于违法的惩罚方式,与绞刑、斩首等正式死刑方式有所不同。尤其是随着唐中后期政治经济的变动,法律逐渐变得松散,滥用权力和“量情处分”现象愈发严重,杖刑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合法化的“刑杀”方式。

与其他死刑方式相比,杖杀方式尤其残忍。它通过一种缓慢且痛苦的方式结束犯人的生命。重杖之下,犯人往往会皮开肉绽,甚至内脏出血,直到生命走到尽头。这种刑罚不仅极其痛苦,也使人死得极为惨烈。

电视剧中所展示的“打屁股”只是笞刑和杖刑的一个侧面。事实上,这些刑罚经历了长时间的演变,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。唐代的法律逐渐趋向复杂化,很多传统的刑罚方法也进入了历史的舞台,直到清朝末年才彻底消失。

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评论留言